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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本府公告登錄「獅頭製作」為本縣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「鍾進權」為保存者之公告表內「登錄及認定法令依據」之內容。

刊登日期:2024/4/16
發文日期:2024/3/29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33809713B號
主旨:更正本府公告登錄「獅頭製作」為本縣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「鍾進權」為保存者之公告表內「登錄及認定法令依據」之內容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96條及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4條、第5條暨文化部113年3月26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133003154號函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96條及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4條、第5條暨文化部113年3月26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133003154號函辦理。一、詳如公告表。
二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據「訴願法」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
附件: